如果公司扣除貸款後利潤為負,就不可能進行利潤分紅。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公司營業收入在彌補虧損、扣除債務後剩余部分屬於用於分紅的純利潤部分。
因為銀行貸款還沒有還清,如果公司扣除銀行貸款後沒有凈利潤,自然無法分紅。
壹.意見
不能,因為分紅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自然權利。
第二,最高法院的案例
1,案例號
(2022)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號111
2.裁判的要旨
原審認為,雖然《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中有“未經銀行書面同意,金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東分配本項目營業利潤”的約定,但該約定不應構成對股東基本權利的限制,違反該約定的後果不應導致上述股東大會關於利潤分配方案的決議無效。因此,原審判令金公司支付雲南省能源投資公司所欠紅利並無依據,不存在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
三。減輕
公司的債權人在與公司簽訂協議時,不僅要有公司的簽字,還要全體股東簽字,因此股東不應以不知情和合同的相對性為由進行分紅。
如果股東明知公司債權人和公司在債務清償前不得向股東分紅,但仍召開股東會決定分紅,債權人可以民法規定的濫用權利為由,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目的行使其分紅權,請求確認決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