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法人機關不得為擔保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提供貸款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壹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