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壹百三十五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第138條
訴訟時效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139條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140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141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