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未按期交付的,買受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與開發商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由於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也會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終止。此後的還款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從這個角度來說,只要開發商沒有按時交房,購房者就不用承擔還款責任。購房者停貸也是合法正當的。但很多銀行的借款合同中往往會有條款明確規定,如果借款合同終止後開發商不還錢,購房者要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這壹條款有效,那麽在開發商不向銀行還款的情況下,購房者仍然需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但最高法發布了判決的要旨:商品房預售合同因開發商未按期交房而被撤銷,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也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被撤銷。房貸應該由開發商承擔,購房人不需要還款。雖然借款合同相關格式條款規定買受人應當承擔抵押還款責任,但該約定因不合理而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隨之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購房貸款本息和收取的購房款分別返還給擔保方、買受人。”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法律已經明確,在購房合同解除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向銀行返還房貸,向購房者返還首付款。即把“房貸”還給銀行是開發商的義務,而不是購房者的義務。
在法律已經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銀行在借款合同中作出不同的約定,增加了購房者的義務,降低了自身的風險,則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壹旦發生糾紛,裁決機關不予支持。
參考以上內容?光明。最高法頒布: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