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3、正式退休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出國(境)定居的;
9、調離鄭州市並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也可通過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方式辦理);
8、非鄭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籍遷出鄭州行政區離開本市的; 9、在鄭州市無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壹戶口***同居住家庭直系血親工資收入15%以上的;
1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