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於約定期間,不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保證期間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主張權利的方式是在壹般保證中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沒有約定的,保證期為6個月。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壹般擔保的,債權人應當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應當認定為無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清償完畢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