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唯壹可以執行的政策是,通過招拍掛、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登記後才能設立抵押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可以依法通過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以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果有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那麽銀行就是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