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對每名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金額,按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計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六千元。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六千元的,按照每年六千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六千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第九條 高校需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以及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