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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以單位名義為貸款擔保人挪用公款罪?

以單位名義為他人擔保貸款不屬於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為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 *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侵占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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