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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轉讓的監管規定

“以貸轉貸”多發生在企業貸款中,甚至成為壹種“商業規則”。對於這樣的“規定”,企業“妥協”的主要原因是急需資金周轉。

為糾正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附加不合理條件、收費管理不規範等問題,銀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規定:

1.不得借出轉讓。銀行信貸業務應堅持實貸實付原則,將貸款資金直接足額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不得設置條款或協商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無存貸聯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要嚴格分開,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

“銀監局七個嚴禁、四個嚴禁”和“七個嚴禁”的規定

(壹)不得以貸款方式轉讓。信貸業務應堅持實貸實付原則,將貸款資金直接足額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不得設置條款或協商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與存貸款掛鉤。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要嚴格分開,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貸款不收費。不得通過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並收取費用。

(四)無浮動利息和費用分成。要遵循利息和費用分離的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嚴禁將利息分解為收費,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道搭售。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捆綁、捆綁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6)不要浮到頂部。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貸款利率壹般不應上浮到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的盡職調查應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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