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壹致,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其財產的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更換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擴展數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變更擔保人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批準,不得撤銷原擔保合同。
第二十五條以房產作抵押的,借款人應在家保辦理相關保險手續或委托貸款人辦理。抵押期間,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取消保險;保險期間,如因借款人的過錯造成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害,由借款人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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