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專有宗地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抵押合同的雙方。
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應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核對原件和復印件);
3.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原件暫存);
4.抵押擔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購買壹般房屋,在選擇抵押貸款時,房屋所有權證上會有他項權利的記載,註明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如抵押、質押等。)、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的房屋範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租賃價格)、權利期限(租賃期限)、註銷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產被抵押,即限制對房產的處分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能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抵押人名稱發生變化,或者抵押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發生變化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所擔保的債權數額發生變化而申請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九條申請註銷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