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間得到的壹筆政府的貸款貼息,應該作為收到政府補貼來處理。
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全額確認為當期收益,應當隨著相關資產的使用逐漸計入以後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說,這類補助應當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項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通常為貨幣性資產形式,企業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按照到賬的實際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將政府補助用於購建長期資產時,相關長期資產的購建與企業正常的資產購建或研發處理壹致,通過“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歸集,完成後轉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自相關長期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相關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時,按照長期資產的預計使用期限,將遞延收益平均分攤轉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時或結束前被處置(出售、轉讓、報廢等),尚未分攤的遞延收益余額應當壹次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遞延。
例1 集團公司某煉化企業接受壹項政府補貼100萬元,要求用於治理企業汙染,企業購建了專門設施並於上年末達到可使用狀態。該專門設施入賬價值為120萬元,預計使用4年,預計凈殘值為0
上年接受補助和設施完工時:
借:銀行存款 100 貸:遞延收益 100
借:固定資產 120 貸:在建工程 120
在本年分配收益和計提折舊時:
借:遞延收益 25 貸:營業外收入 25
借:管理費用 30 貸:累計折舊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