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證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的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是司法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有效證件和身份證明。行政執法證是行政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的上崗證。行政機關執法人員需要持行政執法證進行具體執法活動,行政執法證可以通過考試取得。目前,不同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對行政執法證的取得條件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行政執法證是執法許可的憑證,具有執法的權威性。在執法上可分為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用事業執法四類,管理範圍涵蓋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類別。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第十五條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進行評估,提出修改或者廢止不適當的行政處罰項目和種類、罰款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