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未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以後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至最低標準。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提高保險費率。重復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提高保險費率。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的,不提高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擴展數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投保人在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不得向保險公司提出除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以外的附加條件。保險公司在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或者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申請人未履行重要事項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