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需要格式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的格式化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依法應當在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嗎?
行政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