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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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貸款申請人應為貸款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可以采取實物抵押、證券質押、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等形式。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擁有自有住房。
信用擔保的貸款損失,如果確定為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擔保人可以只承擔未償債務的50%。同時,擔保機構保留對借款人所欠債務的追償權。
第二十壹條?擔保機構對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完成創業計劃並通過專家論證的人員,申請小額貸款時可適當降低反擔保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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