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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的貸款五年後沒人認領還需要還嗎?

銀行貸款壹定要還,如果不還,就構成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長沙形成的《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取得資金,造成大量資金無法返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騙取大量資金;

(二)非法獲取資金後潛逃的;

(三)隨意騙取資金的;

(四)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僅僅因為財產不能返還就以金融詐騙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但上述“數額較大”的規定,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去年聯合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所改變。

起訴標準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因此,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應為2萬元,而“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執行,即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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