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不同:委托貸款是由銀行來辦理的;信托是由信托公司辦理的。
(2)性質不同:委托貸款業務中,受托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托人的指示轉移委托財產;而在信托貸款業務中,受托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托人投資。
(3)形式不同:委托貸款合同須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托與受托人、受托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壹致協議;信托借款合同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兩方簽訂協議。即,委托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托人和受托人。
(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委托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托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信托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托人還款的義務。信托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托機構負責,風險由信托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