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長壹段時間以來,對於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公司而言,並沒有適用的資本弱化相關的規定。而對於內資企業,在舊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下曾經規定債資比例超過0.5:1的關聯方借款利息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08年9月,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頒布了財稅[2008]121號文件(“121號文”)。該文件對資本弱化條款下的關聯債資比例作了明確,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九章——資本弱化管理”對新的資本弱化條款作了進壹步具體規定,這些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從事各類關聯企業融資的公司。根據《辦法》,關聯債資比例按年度各月平均關聯方債權投資之和與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間的比例計算。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關聯方債權性投資亦包括關聯方通過非關聯方提供的背對背貸款(例如委托貸款等),以及由非關聯方提供、但由關聯方擔保的債權性投資。在計算權益性投資時,《辦法》明確使用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而非市場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