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以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違約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