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調查,通過出具調查報告或者向社會發布公告的方式報告肇事逃逸車輛或者發現線索。發布調查報告或者向社會發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實,逃逸車輛的狀況、特征和逃逸方向。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輛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接到協查通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攔截或者協查。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扣留,依法傳喚與協查報告壹致的肇事逃逸人或者嫌疑人,並及時告知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處理交接。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肇事逃逸車輛或者肇事逃逸嫌疑人後,應當按照原範圍撤銷協查報告,並通過全國機動車監控系統撤銷監控。
第壹百零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配合調查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