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雙方根據協議約定在某壹日期以約定價格轉讓信貸資產,轉讓方承諾在約定日期無條件從受讓方回購信貸資產。因回購業務轉讓的信貸資產在到期前已被轉讓方回購,貸款檔案及法律文件未移交,利息支付責任由轉讓方承擔。
目前我國大力發展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是買斷式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信貸資產轉讓給特定目的實體(可以通過轉讓或信托的方式轉讓)的壹種方式,該特定目的實體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者發行受益證券,並以信貸資產的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可以看出,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同於傳統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即創新在於特殊目的主體接收信貸資產後,基於信貸資產的現金流向投資者發行受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