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可以獨立進行純有益的或適合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二十壹條規定,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