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3)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綜上,如果妳公司是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並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就可以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計算營業稅時,應以利息收入全額計稅,不能扣減在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小額信貸企業不是由銀行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所以享受不了優惠政策,應按5%來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