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銀行借貸的條件包括:1、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臺,內地及外籍亦可);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4、同意以所購房產作為借款抵押。《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壹、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法律客觀:《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