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lments)大多用在壹些生產周期長、成本費用高的產品交易上。如成套設備、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機械設備等產品的出口。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進出口合同簽訂後,進口人先交付壹小部分貨款作為訂金給出口人,其余大部分貨款在產品部分或全部生產完畢裝船付運後,或在貨到安裝、試車、投入以及質量保證期滿時分期償付。
分期付款實際上是賣方向買方提供的壹種貸款,賣方是債權人,買方是債務人。買方在只支付壹小部分貨款後就可以獲得所需的商品或勞務,但是因為以後的分期付款中包括有利息,所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同壹商品或勞務,所支付的金額要比壹次性支付的貨款多壹些。
分期付款的方式壹方面可以使賣方完成促銷活動,另壹方面也給買方提供了便利。
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進出口合同簽訂後,進口人先交付壹小部分貨款作為訂金給出口人,其余大部分貨款在產品部分或全部生產完畢裝船付運後,或在貨到安裝、試車、投入以及質量保證期滿時分期償付。
買賣雙方在成交時簽訂契約,買方對所購買的商品和勞務在壹定時期內分期向賣方交付貨款。每次交付貨款的日期和金額均事先在契約中寫明。
第六百三十四條__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壹,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