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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可以以銀行貸款比例降低為由解除買賣合同嗎?

法律分析: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以貸款比例變更等政策原因為由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但購房人能證明貸款不足或失敗,嚴重影響其履約能力。實際上,房屋買賣合同是不可能繼續履行的,履行障礙也不是房屋購買人信用不高等個人原因造成的。購房人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可以允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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