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對於不動產來說,如果雙方都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就可以進行競買。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屋的所有權,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出售房屋,分割收益。另外需要註意的是,離婚時房屋所有權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擁有,雙方發生糾紛的,人民法院很可能不予處理房屋所有權,雙方可以在房屋完全擁有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