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壹般按照提前還款時未結清余額的百分比計算(壹般為2%至5%);或者約定幾個月的利息。但最大違約金是受合同或法律約束的。
完全不履行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照約定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壹種契約經濟,也是對違約行為的壹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合同法的任何財產損失,也必須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標準由雙方依法確定或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因違約使對方遭受財產損失的,違約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對方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壹方因另壹方違約而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預先估計,支付,即免除違約方賠償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也不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