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十點規定,要規範無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權屬登記程序。對無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清土地的歷史用途和現狀,經所在地農民集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和範圍後,予以公告30日無異議,並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屬於合法使用的,應當登記確認。
對無權屬來源材料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清土地的歷史用途和現狀,認定為合法使用的,應當經當地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30日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登記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