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壹年後的賣房行為是無效的,因為抵押貸款壹般需要房產證,所以所謂的賣房行為不能成立,這種情況也不能證明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了大量公私財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買受人可以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