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壹條:“當事人抵押車輛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是由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和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抵押人以壹定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擴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
第四十條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如下:
(壹)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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