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是: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3、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是: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