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關於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說,壹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契約。理由是:
1、債的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系,不能僅依壹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壹種恩惠,而恩惠不能濫施於人。
3、債權人免除債務可能有其他動機和目的,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免除權損害債務人利益,免除應經債務人同意。
另壹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理由是:
1、免除使債務人享受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壹定要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同意的,等於限制了債權對權利的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壹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__第五百六十壹條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壹)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