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欠費情況,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寫《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單》,通知參保單位繳納欠費;
因籌資困難,無法壹次性足額清償參保單位欠費的,由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與其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
參保單位應根據《社會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或繳費協議補繳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受理並通知醫療保險機構財務管理部門代收款項;
破產單位不能足額清償的欠費,由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受理,經審計後交審計監察部門處理;
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根據財政管理部門的逾期欠費信息和審計監督部門的核查信息,對參保單位的欠費信息進行調整。
在合並、分立、破產等情況下。對於違約單位,應按以下方式簽訂逾期協議:
欠費單位合並的,應當與合並方簽訂繳費協議;
欠費單位分立的,應當與各分公司簽訂支付協議;
違約單位進入破產程序的,應當與清算組簽訂和解協議;
單位以拍賣方式出售或出租的,應與主管部門簽訂支付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