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還清所欠銀行的貸款,註銷房屋所有權證上的他項權利登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同時處理房屋所有權問題;
2.離婚時,登記不動產的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離婚後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更名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夫妻離婚協議:協議應包括房屋所有權的約定和姓名變更的約定。在協議中,需要雙方簽字確認,並在協議上註明簽字日期;
2.房屋權屬證明: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如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明材料,以證明房屋的權屬;
3.個人身份證明: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材料;
4.房屋評估證明:如涉及房屋評估價值,需提供相應的評估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如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撫養協議、同壹財產證明等。
綜上所述,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和法院而異。建議當事人在離婚房屋更名前仔細閱讀當地法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避免因證明材料不全或不合格而導致辦理失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