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從銀行方面來說,是為了化解風險,當保險合同上面的情形出現借款人無力還貸時,則由保險公司代借款人還本付息。從借款人來講,則同樣是轉移風險,當身故(大病等合同約定的情形出現)時,減免還款的負擔。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
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壹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壹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