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托貸款-本金。
貸款:銀行存款。
②應計利息時。
借:委托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貸款利息(已扣除相關稅費)。
借:銀行存款。
貸款:委托貸款-利息。
(4)到期收回本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款:委托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擴展數據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及主要賬戶處理》附錄中規定:企業借給其他單位的款項,可以將“1303借款”科目改為“1303委托貸款”科目。這說明企業的委托貸款應單獨核算,而不是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
委托貸款產生的利息收入壹般不能計入投資收益,而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因為委托貸款在新會計準則下不再被定義為“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不能作為“投資收益”報告。
另壹方面,委托貸款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入》中“資產使用權轉讓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
因此,它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入》的範圍,因為委托貸款不是大多數壹般非金融企業的主營業務。
因此,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應在利潤表中列為“其他業務收入”;因此,根據稅法規定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中列為“營業稅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