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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不存在的公司印章是否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從偽造的目的不同來看,如果純粹是個人欣賞,不做其他目的,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或者偽造後不影響雙方的誤解,那麽就不認為是犯罪,只能是壹般的違法行為。但如果影響惡劣,則構成犯罪。

偽造公司印章罪是為了維護印章的管理秩序,也是為了保護公司對第三人的商業信用,是壹種現實的危險,是壹種社會危害的標誌。因此,本罪的犯罪客體必須是能夠侵害真印章的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東西。這種偽造的東西必須在內容上與真印章完全壹致或高度相似,足以以假亂真,並能使交易對手無法及時識別。但這種判斷沒有具體明確的判斷方法,需要以公眾的普遍理解水平來衡量。

雖然偽造公司印章罪是壹種犯罪行為,但只要是偽造的,顯然兩種行為都不構成犯罪。第壹,偽造公司印章的目的僅為個人欣賞,不用於其他目的。此類行為因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不能認定為犯罪,實踐中壹般不予追究;第二,行為人偽造的印章背後沒有真實的公司或實體,這個印章不屬於交易對方理解錯誤,然後在後續使用中進行交易的情形。也可以這樣理解,該罪雖然表現為偽造公司印章罪,但其社會危害性主要集中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只是因為我國目前沒有設立使用偽造公司印章罪,所以容易讓人誤以為這個罪名只打擊偽造,不打擊使用。值得強調的是,使用行為並不是偽造公司印章罪的必要前提,但主觀上應以“使用”為目的,即行為人在偽造印章之前或之後具有“使用”的主觀故意,這裏的“使用”故意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可以侵害本罪所保護的法益。這種行為只有滿足其他構成要件,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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