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調整了貸款額度測算指標的規定。取消“貸款額度上限根據繳存比例、貸款次數、職工單方或雙方繳存公積金情況確定”的規定。
二是調整借款人申請貸款繳存公積金的時限。將借款人申請貸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限由“借款人已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調整為“借款人已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三是調整了貸款金額余額倍數計算的規定。貸款額度上限由“借款人申請時繳存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5倍計算,調整為20倍”。
四是調整了還款能力計算月收入比例的規定。將“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每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總收入的40%”的規定調整為“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每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總收入的50%”。
五是減少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的證明材料。取消借款人提供居住地、受理地、存款地房產查詢證明的要求。申請貸款時,借款人只需提供購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或可通過愛山東APP查詢購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