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以自己名下壹套房屋作為抵押,貸款到期後無法歸還。銀行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對借款人抵押的房產進行評估拍賣以償還貸款。但借款人聲稱該房屋為其唯壹房屋,法院不能拍賣。在這種情況下,能否實施?對自然人唯壹住房的執行,在法律適用上應把握這樣壹個原則:對未設定抵押的,嚴禁處分;對於房貸,法院可以執行和處置,但規定了更嚴格的程序和條件。壹是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後,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搬出房屋。只有在六個月的寬限期屆滿後,如果被執行人還沒有搬出,法院才能強制其搬出。二是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申請執行人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提供臨時住房。第三,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自己不能解決住房問題的,法院不應強制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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