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依法嚴格審查借款人身份條件,且明知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壹致,發放虛假貸款的。
(三)明知提供虛假貸款信息,未按規定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和還款能力,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的。
(四)在受理和發放信貸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在擔保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不調查核實擔保人身份,違規發放貸款。
(五)未嚴格審查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復擔保等情況,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資信進行實質性調查而發放貸款的。
(六)未嚴格核查借款人的資產、經營、財務信息和股東變動情況,編造明顯與事實不符的信用報告發放貸款的。
(7)經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逾期貸款未進行貸前調查,違規審批和發放貸款,貸後未核對貸款用途,導致貸款無法收回。
(八)貸款發放前未對借款人的貸款信息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評估,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遇到非法債務怎麽辦?
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應當剝離,融資平臺公司不得增加政府債務。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以調節借款,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區限額由財政部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和財政狀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測算,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依據:
民法
第673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