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者提供擔保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