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2019年公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三部分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明確提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促進降低實際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起,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9: 30(遇節假日順延)公布貸款市場牌價(LPR),取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因此,此後人民法院判斷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需要註意的是,雖然貸款利率標準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沒有相應變化,仍可適用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