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丟失身份證後,不需要掛失,也不需要登報聲明。居民身份證遺失被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和審查部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遺失身份證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所有使用相關證件的部門都有核對人證壹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才能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
3.冒用他人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