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基礎
3.《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4.(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5.(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6.(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7.(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8.(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9.(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10.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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