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第181條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和將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在實現抵押權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據此,當個體工商戶或企業資金短缺時,可以以現有的和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而當借款人不能按照當事人約定償還到期債務或實現抵押權時,此時銀行和其他貸款人可以享有現有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上一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決議方法有哪些?下一篇:澳門賭博放高利貸罪怎麽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