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從事生產經營項目,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農業區劃。物資、能源、運輸等條件落實,具有相應的管理水平。產品符合社會需求,具有良好的預期經濟效益,並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3.借款人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辦法、能獨立承擔對外債權債務關系的經濟組織。
4.借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擁有自有資金,大額貸款應當有相應的經濟實體擔保,或者有足夠的財產以清償貸款為抵押。
5.借款人應在農業銀行和信用社開立帳戶,遵守信用,接受銀行和信用社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向銀行和信用社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經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