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校園貸是在校學生向金融機構或借貸平臺借錢的行為。借貸時通常無抵押無擔保,但壹些借貸公司存在高利借貸的情況。若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放貸人可能會采取恐嚇、毆打、威脅學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進行暴力討債,對學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園秩序造成嚴重的危害。